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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住宿管理办法

《研究生手册》 作者:《研究生手册》 时间:2012-12-25 阅读: 次

注:研究生住宿管理办法摘选自《研究生手册》包含住宿管理、公寓安全管理、公寓环境管理、其他注意事项等内容,经筛选后,将对广大研究生最实用的信息发布在该网页上,以帮助同学们阅读和理解,希望可以帮助同学们顺利渡过在学生活和学习。

第一部分  住宿管理

第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入住学生公寓学生的住宿安排,如遇学校整体规划调整时,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寓办)有权对住宿安排进行调整,住宿学生必须服从大局,配合公寓办的调整。

第二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应当在公寓办办理入住手续,在指定的房间按定员居住,并与公寓办签订《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住宿协议》。

第三条 学生到校外住宿,应当在放暑假前一个月内向公寓办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申请、家长同意书及班主任、学院的意见),经公寓办备案与学校签订外住协议后可以到校外住宿(大一学生不办理外住手续)。因校外住宿发生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学生因学籍变动等原因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应当持教务处(研究生院)证明,重新签订住宿协议(协议的有效期限与学制相同)办理延长住宿手续。毕业和休、退学的学生,应当在办完离校手续后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超过7天)离开。

第五条 学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前至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缴纳住宿费,以取得本学年住宿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者,取消其住宿资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方可获得住宿资格。如遇住宿调整,住宿费标准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老楼老办法,新楼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学生因退学、转学、休学、出国等原因中途停止住宿的,住宿不满一学期(含满一学期)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用,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

第六条 凡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不得私自在宿舍放置家具,凡因特殊情况需要放置家具的,应当向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放置。我校城规、园林、木工等有做图需要的专业,学生可以购买和使用折叠桌,但不使用时应当折叠收好,不得影响宿舍的美观和宿舍其他同学的利益。

第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学生不得擅自调换宿舍,不得侵占和借居空宿舍,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生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不得出借或者出租宿舍内床位,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宿舍同学知情不报者,给予通报批评;

(三)已在学生公寓办理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此发生问题,由学生自负;

(四)未经公寓办批准,学生不得出入异性宿舍,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多次留宿异性或者多次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宿舍其他人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部分  公寓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生应当提高警惕,增强日常防火、防盗意识,做到房间无人时关门关窗,切断电源。

第九条 有以下危害学生公寓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在学生公寓内私拉电线或以其它方式偷电;

(二)在学生公寓内使用或者存放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热夹、电熨斗、电吹风、电蚊香、电磁炉、微波炉、加湿器、电风扇、电冰箱、洗衣机等违章电器(易造成学生公寓安全隐患的);

(三)在学生公寓内点蜡烛、焚烧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学生公寓内使用或者存放酒精炉、煤油炉、卡式炉等加热灶具;

(五)随意动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其它安全设施;

(六)在学生公寓内存放酒精、汽油、煤油、硫酸等危险品;

(七)在学生公寓内吸烟造成安全隐患者。

凡因以上行为在学生公寓内引发火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因以上行为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小动物,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同宿舍同学知情不报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禁止向窗外、楼道内乱扔杂物、泼水或其它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违者除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出入证管理和门卫会客制度,来访客人应当登记后在被访人带领下上楼会客;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出入证,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学生公寓楼在规定时间锁门后,学生不得随意外出,晚归者必须说明理由并验证登记,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喝酒晚归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喝酒晚归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

(二)喝酒晚归、影响正常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喝酒晚归、破坏公物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住宿学生未与班主任或者学院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请假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禁止私自在宿舍换锁、加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部分  公寓环境管理

第十四条 未经公寓办许可,不得在学生公寓内张贴、散发关于招聘、商品买卖的小广告,违者给予通报批评;不得将商贩引入学生公寓内进行交易,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学生在公寓内不允许从事经商活动以及其它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内打麻将,违者予以没收,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内进行踢足球、打排球等体育活动,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各种活动,违者给予通报批评,经劝说不听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寓内乱刻、乱画,违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宿舍内公共物品如有丢失损坏,根据情况收取责任者赔偿费,如果责任不清,应当由本宿舍同学均摊。

第十八条 宿舍布置要整齐、美观、大方、符合物品摆放规范要求;不得在门上、墙壁或柜厨上张贴影响室容的字画等,更不得在宿舍和楼道内涂写刻画、钉钉子,违者赔偿维修费用。

第十九条 学校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对宿舍卫生进行检查。对一学年内卫生累计三舍次不及格的宿舍,将取消责任人当年个人评优和所在班级优良学风班的评比资格。

第四部分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发生违纪现象后不协助调查者,给予通报批评;当事人在发生违纪现象后不听劝阻、态度恶劣者,给予当事人加重一级纪律处分;宿舍内发现违纪现象,如无人承认,则视为集体违纪,同宿舍成员一并处理;触犯法律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依据《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根据《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或者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处分。凡以前各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住学生公寓的各类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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