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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证、校徽使用和管理规定

《研究生手册》 作者:《研究生手册》 时间:2012-12-25 阅读: 次

注:研究生证、校徽使用和管理规定摘选自《研究生手册》包含研究生证、校徽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等内容,经筛选后,将对广大研究生最实用的信息发布在该网页上,以帮助同学们阅读和理解,希望可以帮助同学们顺利渡过在学生活和学习。

第一条 研究生证和校徽的发放

1、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研究生,办理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取得正式学籍后,由学校发给研究生证、校徽;非学历教育研究生只发研究生证。

2、研究生证和校徽由各学院有关负责人统一到研究生院领取,并按照新生名册如实填写相关内容研究生证的具体内容。享受火车票优惠待遇的非在职研究生应如实填写探亲 “乘车区间”一栏,到达站名是距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

第二条 研究生证的注册

3、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要求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加盖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注册章,未加盖注册章的研究生证一律无效。

第三条 研究生证和校徽的使用

4、研究生证和校徽只限研究生本人使用和佩带,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弄虚作假涂改内容和撕换照片,甚至转借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5、研究生在校期间因家庭地址变更,需要更改研究生证中“家庭所在地”和“乘车区间”时,应凭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研究生院办理。

第四条 研究生证的补办

6、因本人保管不善将研究生证遗失或毁损,需补发或换发研究生证者,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查核实后,到研究生工作部申请补发或换发

7、补发或换发的研究生证编号为原学号后加“补”或“换”。办理时间为每个月15日(节假日顺延)。

第五条 研究生证的注销

8、研究生因毕业、退学或因其他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将研究生证交回所在学院注销,研究生证自动作废。如证件确属丢失,须写明情况,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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