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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任课教师的若干规定

研究生院 作者:研究生院 时间:2007-04-13 阅读: 次

一、任课教师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根据课程特点从学校或生产单位从事教学、科研、生产经验较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中聘任。讲师或讲师以下职称的教师担任研究生学位课程的主讲教师,需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方可聘任。校外教师需经研究生院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聘任。

二、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

每门课程的任课教师组应认真编写适应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特点的课程教学大纲。专业课程内容应能反映时代特点,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应有实用价值。课程教学大纲经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论证后,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和考试。

三、教学方法

1、任课教师应根据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特点,在传授知识的同时,着重培养研究生应用知识的能力。提倡组织案例式教学、互动式教学(学员充分参与的课堂研讨式教学)和专题式教学,不断探索适应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方法。

2、任课教师应注意听取学员的要求和意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总结教学经验,有针对性地修订课程教学大纲,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四、课程计划

研究生院每年3月下发本年度的开课计划,开课计划一旦确定,必须按时开课,不得随意更改。

五、考核命题及形式

研究生课程考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帮助研究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应用知识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检查研究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评定学习成绩,检查教学效果。

课程考试的命题应以考查其独立思考和应用知识的能力为主,考试命题的难度、广度和分量都要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公共课和专业领域课程至少应有占总成绩60%的闭卷笔试;选修课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自定,可采取闭卷、开卷或写小论文等形式。但考试(或考核)题目、答案标准及评分标准应由学科负责人审定。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考查成绩以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或百分制记。

六、考试管理

1、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考试的各项规定,并于课程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成绩单交研究生院。

2、教师应认真监考,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如发现夹带、抄袭和代考等作弊行为者,应立即终止答卷并没收其试卷作废,并将违纪情况记录及时上报研究生院,其成绩以“0”分记,未经批准,任课教师不得同意补考。

3、对无故缺考者,成绩记为“0”分,并在成绩单的备注栏内注明“缺考”。

4、任课教师对开卷考试课程应事先规定交卷时间,不按时交卷者,成绩按“0”分记。

5、经研究生院正式办理缓考手续者,在其成绩栏内注明“缓考”字样。凡未正式办理“缓考”手续或无医院的患病证明者,任课教师不得同意缓考。

6研究生课程补考的命题水平、评分标准与正常考试要求一致。补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但应在成绩后面注明“补考”字样。

7、任课教师应在成绩单上签注主考教师姓名及考核日期,并由任聘教师所在院加盖公章。填写成绩单应使用钢笔,所填写成绩不得任意涂改,填错时主考教师须在改正处签名。

七、教材编写

鼓励教师在教学研究和教学实践之余,积极参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讲义和教材的编写,积极参加学校和全国优秀讲义及教材的评选活动。未经学校许可,教师不得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讲义或教材交给其他机构出版。

八、教学总结

教师应对所任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负责,教书育人。对研究生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并重视学风建设。任课教师自身要做到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对教学效果差或不能以身作则的教师,有关教学管理部门要及时帮助其改进工作,对确实不适于担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应停止其教学工作。对于教学工作优秀、教学改革成果突出的教师可申请参加学校教学优秀或改革成果奖的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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